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

时间:2024-07-11 21:36:40
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5篇

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5篇

在现实社会中,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,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。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?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,欢迎大家分享。

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1

甲方:

乙方:

丙方:

见证方:

第一条合伙宗旨:甲、乙、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,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。

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:_____________。

第三条合伙期限: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,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。

第四条出资金额、方式、期限。

(一)甲方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齐。

(二)乙方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齐。

(三)丙方出资人民币柒万元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齐。

(四)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整。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,不得随意请求分割。合伙终止后,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,届时予以返还。

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。合伙各方共同经营、共同劳动,共担风险,共负盈亏。

(一)盈余分配:以出资金额为依据,三方按33、33%比例平均分配。

(二)债务承担: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,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,以出资金额为依据,按平均比例承担。

(特别提示: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。未约定分担比例的,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。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,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。)

第六条入伙、退伙、出资的转让。

(一)入伙:①新合伙人入伙,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;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;③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,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,承担同等责任。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(二)退伙:

1、自愿退伙。合伙的经营期限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合伙人可以退伙:

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;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;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。

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,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,可以退伙,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。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
2、当然退伙。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然退伙:

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;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;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;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。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。

3、除名退伙。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可以决议将其除名:①未履行出资义务;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;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;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。

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。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,除名生效,被除名人退伙。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合伙人退伙后,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。

(三)出资的转让。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。在同等条件下,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。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转让,第四人应按入伙对待,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。合伙人以外的第四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,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。

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。

(一)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。

(二)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,合伙双方均为合伙负责人,其权限为:

1、对外开展业务,订立合同;2、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;3出售合伙的产品(货物)、购进常用货物;4、支付合伙债务。

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。

(一)合伙人的权利:1、合伙事务的经营权、决定权和监督权,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,无论出资多少,每个人都有表决权;2、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;3、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,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;4、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。

(二)合伙人的义务:1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;2、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;3、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第九条禁止行为。

(一)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;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,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。

(二)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。

(三)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,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。

(四)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。

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。

(一)在退伙的情况下,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,也可以选择、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。

(二)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,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,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,继续经营;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。

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。

(一)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:1、合伙期限届满;2、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;3、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;4、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;5、被依法撤销;6、出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。

(二)合伙的清算:

1、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,并通知债权人。

2、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,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张*磊或委托第四人,担任清算人。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,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。

3、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,按下列顺序清偿: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合伙所欠税款;合伙的债务;日常支出;返还合伙人的出资。

4、清偿后如有剩余,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。

5、清算时合伙有亏损,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,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。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,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,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,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。

第十二条违约责任。

(一)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,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;如果逾期7天仍未缴足出资,按退伙处理。

……此处隐藏3924个字……一)进入:①新合作方入伙,必须经全体合作方的同意;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作协议;③除协议另有约定外,进入的新合作方与原合作方享有同等权利,承担同等的责任。并且对进入前的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(二)退出:

1、自愿退出。合作的经营期限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合作方可以退出:

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;②经全体合作方同意退伙;③发生合作方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。

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方企业的经营期限的,合作方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,可以退出,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方。合作方擅自退出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
2、当然退出。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然退出:

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;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;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;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。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。

3、除名退出。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,可以决议将其除名:①未履行出资义务;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;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;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。

对合作方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。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,除名生效,被除名人退出。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向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。

合作方退出后,其他合作方与该退出作方按退退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。

(三)出资的转让。允许合作方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。在同等条件下,合作方有优先受让权。如向合作方以外的第四人转让,第四人应按进入对待,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。合作方以外的第四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,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方。

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。

(一)全体合作方共同执行合作企业事务。

(二)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方决定,合作方均为合作负责人,其权限为:

1、对外开展业务,订立合同;2、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;3出售合作的产品(货物)、购进常用货物;4、支付合作债务。

第八条 合作的权利和义务。

(一)合作方的权利:1、合作事务的经营权、决定权和监督权,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方共同决定,无论出资多少,每个人都有表决权;2、合作方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;3、合作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,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方共有;4、合作方有退出的权利。

(二)合作方的义务:1、按照合坐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;2、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;3、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第九条 禁止行为。

(一)未经全体合作方同意,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;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,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方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。

(二)禁止合作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。

(三)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方同意外,合作方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。

(四)合作方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。

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。

(一)在退出的情况下,其余合作方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,也可以选择、吸收新的合作方进入经营。

(二)在合作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,依死亡合作方的继承人的选择,既可以选择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,继续经营;也可经全体合作方同意,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方继续经营。

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。

(一)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:1、合作期限届满;2、全体合作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;3、已不具备3个合作方;4、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;5、被依法撤销;6、出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。

(二)合作的清算:

1、合作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,并通知债权人。

2、清算人由全体合作方担任或经全体合作方过半数同意,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第四人,担任清算人。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,合作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。

3、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,按下列顺序清偿: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合作所欠税款;合作的债务;日常支出;返还合作方的出资。

4、清偿后如有剩余,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。

5、清算时合作有亏损,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,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。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合作方由于承担连带责任,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,有权向其他合作方追偿。

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

(一)合作方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,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;如果逾期7天仍未缴足出资,按退出处理。

(二)合作方未经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,如果他合作方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,可按退出处理,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。

(三)合作方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,其行为无效,并作为退出处理;由此给其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

(四)合作方严重违反本协议、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《合伙企业法》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,应当对其他合作方承担赔偿责任。

(五)合作方违反第九条规定,应按合作方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方决定除名。

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

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,合作方之间共同协商,如协商不成,可向合作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十四条 其他

(一)经协商一致,合作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;补充、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,以补充、修改后的内容为准。

(二)合作进入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。

(三)本合同一式四份,合伙人各执一份,第四方见证方一份。

(四)本合同经全体合作方签名、盖章后生效。

(以下无正文)

甲方(签章):

法定代表人:

联系电话:

银行账号:

委托代理人(签章):

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

乙方(签章):

法定代表人:

联系电话:

银行账号:

委托代理人(签章):

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

丙方(签章):

法定代表人:

联系电话:

银行账号:

委托代理人(签章):

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

见证方:(签章):

法定代表人:

联系电话:

委托代理人(签章):

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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